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正文
分享到:0

抗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展样,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博爱县阳庙镇沙邱铺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勤勤,女,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博爱县阳庙镇沙邱铺村。原审被告人王劳模,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爱县阳庙镇沙邱铺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劳模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展样、王勤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三月20日作出(2009)博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建华、谷同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劳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展样、王勤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劳模闻讯其妻付粉与其嫂子贺展样、侄女王勤勤发生厮打后,从家中拿了一把宰牛刀赶到贺展样家,持刀将其侄女王勤勤头部砍伤,又将贺展样的左前肩等处砍伤。经鉴定,王勤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贺展样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伤残。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展样、王勤勤与被告人王劳模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王劳模将其家居住的五间平房抵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展样、王勤勤,用以赔偿二人治伤的经济损失,原告人贺展样、王勤勤表示同意,并已履行完毕。二原告人且对被告人王劳模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王勤勤陈述,2008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我回家见我母亲贺展样在哭,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我二婶付粉诬冤她拿她的小褥来,我母亲很生气,然后我就和我妈去找付粉了。到付粉家以后,我问付粉为什么诬冤我妈。付粉说她没有说。我妈就和她吵了起来。然后我就上前朝她脸上打了一拳,她要拿刀来砍我,我妈就拿砖头砸了她一下,后来就被邻居拦开了。我们回家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听见有人撞大门,随后大门被撞开了。我二叔王劳模掂了一把一尺来长的刀进到我家厨房,直接朝我的头上砍了三刀,然后他又朝我的脖子后头砍了三刀,当时我头上流了好多血,我就用手捂住头蹲在地上了。具体他是怎么砍我母亲的我没看清。后来我妈就跑到外头了,王劳模也跟着撵了出去。付粉的妹妹又进来用我家炒菜用的铲打了我胳膊几下,最后就被邻居们拦开。2、被害人贺展样陈述:2008年1月17日上午,我女儿王勤勤从外边回来,我把我和付粉发生矛盾的事给她说了说,我俩一起去付粉家。到那以后还没说两句就吵了起来。我女儿上前朝付粉的脸上打了一拳,她拿刀要砍我闺女,我就拿了个砖头砸了她一下,就被人拦开了。我们回家大约有半个小时,我家的大门被人撞开,王劳模厮跟他媳妇还有他小姨来了,我一看来这么多人害怕,我就赶紧往外跑去叫人,到街上时,付粉的弟弟付涛把我按到地上。这时王劳模就掂刀朝我胳膊上砍了五、六刀,又朝我大腿上和背上砍了好几刀。最后姬小广才把他拦开了。3、证人郭守信证,2008年1月17日上午,我正在家大门口修扫帚,我听见有人在撞贺展样家大门,王劳模在和贺展样吵,过了一会我看见贺展样从家跑了出来,我到她跟前看见贺展样躺在地上,付粉的妹妹在打贺展样,王劳模掂了一把刀在边站着,贺展样身上有好几处伤。我说王劳模有啥事不能好好说。随后我在贺展样家厨房看见付粉的妹妹掂个像倒车镜一样的东西在打王勤勤,当时王勤勤的头上已经有好多血。4、证人姬小广证,2008年1月17日上午11点多,我在家门口干活,我看见贺展样从西边跑了过来,她兄弟王劳模掂了一把宰牛刀在后头追,贺展样跑回家上门没上住。过有四、五分钟,我看见贺展样浑身是血从家跑了出来,王劳模掂刀在后面追,我见王劳模要拿刀朝贺展样头上砍,我就赶紧上前用胳膊推了他一下。我劝王劳模,最后王劳模又用刀砍了贺展样胳膊一刀。同时付粉和她妹妹也朝贺展样身上乱打,我把她们劝开以后,她们又进贺展样家厨房去打王勤勤,我见付粉的妹妹拿个像倒车镜的东西在打王勤勤,当时王勤勤的头已经烂了,流好多血。最后我看见贺展样的左胳膊上有伤、左腿上也有伤。

扫一扫关注上海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