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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休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局是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晰方针、政策、规定;监督、检查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违章违法案件 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章名 第二章单位治安保卫的任务与责任 第五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对职工和临时招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三)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四防”安全工作 (四)同毗邻单位或部门搞好治安联防 (五)调解、处理单位职工纠纷 (六)做好轻微违法人的帮教和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 (七)监督、考察在本单位的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 (八)查处本单位违反内部治安管理制度的事件的人员(单位有公安处、科的负责查破单位内部发生的一般反革命案件、破坏事故和刑事案件) (九)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有关案件 (十)完成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署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 第六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七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实行现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指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职工个人,并与个人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条单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以下治安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 (一)财物、票证管理制度 (二)防火安全和防火检查制度 (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四)文件、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六)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七)人员、物资出入门检查管理制度 (八)重大治安情况报告制度 章名 第三章分类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单位应按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现金、物资、人员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会部门存放现金过夜、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情况需滞留超限额现金过夜的,须经本单位主管财务或保卫工作的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必须存入保险柜、保险柜要由专人管理,取放时要随时开启、锁好。钥匙要随身携带,交接钥匙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坚持检验、复核制度,支票和印章分别保管,并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 存放现金、支票、国库券以及其它有价证券的房屋应安全牢固,门要包铁皮并安装安全锁,窗安铁护栏,并安装报警器 非财会部门存放的临时款项,数额较大时,须送财会或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取送现金必须使用报警安全包,并不得少于二人,超过五千元要有一名男同志,万元以上要派专车,数额巨大的要由保卫人员陪护 第十一条仓库、货场、料场等重要场地,人员出入要登记,物资要定期检验,并指定人员值班、巡逻、看护。重要、大型仓库要有保护设施,露天仓库、货物必须设置围墙或围栏,并设专人看护。物资应及时收仓入库,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施工(安装)用的各种机具,每日收工时必须认真清点,凡能入库的都入库保管,不能入库的由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必须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或专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在生产中使用的稀有贵重金属须指定专人管理,对稀有贵重重金属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和废液等须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回收、登记、入库保管,并按规定处理。禁止任何个人或其它部门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存放贵重仪器、设备和彩色电视机、录像机、高档照像机、高档收录机的房屋必须坚固。要设专人管理,逐件登记。严格领用、退还、交接手续,做到帐物相符。分散使用的必须落实专人保管,明确责任,经常检查,防止丢失 第十五条各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元素和病毒、病菌等危险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要求保管、使用。要设专库存放,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门窗通风口要加强管理,加设防护栏,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购销、领用审批手续,坚持经常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十六条枪支弹药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审批制度,定期清点。集中存放的枪支要分解,枪与弹分开,存放的库房必须合乎标准,并设值班人员看管守护 第十七条文物的出土、运输、鉴定、保存、使用展出、销售须在公安部门监护下进行,存放文物的仓库、展室要有牢固的防护设施。设专人看护 第十八条珍贵资料和机密资料要在安全牢固的库房、专柜里存放,并设专人管理。要严格保管、借阅、使用、退还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废旧物资、器材实行统一回收,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统一处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落实具体防护措施,防止丢失。废品收购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废品收购的规定,不准收购国家禁收物资,发现出售可疑物资,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二十条俱乐部、招待所、教学楼、集体宿舍、浴池、更衣室、文化室、广播室、办公室等部位和场所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配置完好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落实防护措施,预防火灾、爆炸及其它治安事故的发生。对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的场所、部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财物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卫、更夫、护厂、值班人员是管理财物的直接责任者,要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要明确职责范围和分工区域,落实岗位承包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发生案件后,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案 各单位值班、值宿、门卫、更夫、护厂、经警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在班前、班上饮酒,不准在岗位上睡觉或进行娱乐活动,不准留人住宿 第二十三条公安部门确定的安全防范部位、场所、单位必须安装现代化通讯、报警设备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要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隐患漏洞可口头指出或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单位主管领导或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及时整改不足以防止危害发生的部位或部门,应责令停产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发生的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可根据不同情况,对有关单位发出《公安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必须认真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 章名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明显下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三)职工犯罪率明显下降,在预防和减少犯罪上做出贡献的 (四)揭发检举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协助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或抢险救灾事迹突出的 (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对责任者和主要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千元的罚款,情节特殊、后果严重的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的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本办法,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二)因疏于防范而发生案件的 (三)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五)内部治安秩序混乱或发生严重治安问题的 (六)经警、门卫、值班等内部防范人员玩忽职守的 (七)知情不举、包庇犯罪或贪生怕死、见危不救的 (八)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不查处或隐瞒不服、弄虚作假的 (九)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的 上述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或单位应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章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经济处罚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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