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上海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正文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zlh.viplaw.cn/ 时间:2015-03-24 11:03:01

分享到:0

  核心内容:取保候审是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不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要承担怎样的义务呢,希望对您有帮助。

  取保候审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扫一扫关注上海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