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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师强奸猥亵女学生案件,被告人方某依法被判重刑。

  被告人方某现年49岁,系无棣县某村小学教师。2008年1月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8年2月无棣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11月间,被告人方某在某村小学某班担任班主任期间,以各种借口多次将女生叫到其办公室实施奸淫或猥亵,被其强奸或猥亵的女生年龄均未满9周岁。对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对幼女实施奸淫60余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方某猥亵儿童100余次,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方某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使被害人的精神遭受巨大的伤害,致其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被告人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严惩,被告人应赔偿其经济损失,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人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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