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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无罪推定

来源:上海刑事律师 网址:http://zlh.viplaw.cn/ 时间:2015-02-03 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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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罪推定】刚去“聂树斌”,又来“佘祥林”,最近媒体披露的这一系列奇案、冤案再次引起舆论的关注。社会各界无不哗然,有的在问责司法体制,有的在质问司法不公,而笔者认为,这根源还在于我们的司法理念,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再次论及“无罪推定”这一司法原则。

无罪推定的涵义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或假定其无罪。 将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所体现出来的即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种法律思想,最早见之于贝卡利亚1764年的《论犯罪与刑罚》,他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地位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次将无罪推定在立法中予确立,其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罪推定规定在他们的法律中,一些国际性文件也以不同的方式规定无罪推定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也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当然也必须遵守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无罪推定”的原则义务,因而,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时,确立了无罪推定的有关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推崇,是因为认为无罪推定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人权的基本体现,是一种进步、合理的思想。在司法诉讼制度方面,摒弃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是司法文明战胜司法专横,刑事诉讼制度走向民主的标志。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则:

(一)疑罪从无规则

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从保护人权的高度出发,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如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体现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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